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6號聲 請 人 白秀雄即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8月5日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白茂榮社區教育基金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