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7號聲 請 人 陳衛銘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又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與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之清算人,固已提出內政部民國115年6月17日台內團字第1150021539號函、會員名冊、相對人115年1月4日會員大會解散紀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15年3月30日資產負債表、115年6月25日監事審查書、清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5年7月4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等件為憑。惟未併同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書,揆諸前揭規定意旨,本件聲請尚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蔣佩璇附件:
一、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
二、選舉清算人之會議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三、財務報表於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於10日後提起會員大會承認之會議記錄及簽到記錄等證明文件(委任他人出席者應檢附委任書狀)。
四、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