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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馮燕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清算之程序,除民法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文。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社工人力不足,無法進行會務,遂於民國114年12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且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115年2月10日函予以許可解散,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為清算人就任之聲報,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具狀載明其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相對人之董事名冊、115年1月8、9、10日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相對人之114年12月13日第9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2月10日北市社團字第1153009085號函、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帳戶式)、財產目錄、未攤銷費用明細表、董事同意書、115年4月8日第9屆第5次之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等件為憑,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清算人就任之呈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