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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1號聲 請 人 林文一即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九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4年8月13日第6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改捐助及組織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2月10日新北教社字第1150140586號函、財團法人環境規劃與城鄉研究文教基金會114年度第6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簿、原捐助及組織章程(111年8月26日修正)、修正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114年8月13日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17頁、第23-41頁)。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下稱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5條、第9條規定修正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15條規定修正內容,並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沄庭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