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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2號聲 請 人 黃仲銘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一「修正條文」欄所示,第九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二「修正條文」欄第九條、第十三條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為配合政府AI新十大建設,積極協助政府各部門落實各項工作的推動,並依據財團法人法規範董事與監察人之任期及其起迄時間,於第15屆第11次及第12次全體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調修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如附件一、二所示,業經數位發展部函核備驗印,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聯席會議紀錄、數位發展部民國115年7月1日函、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附件一所示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五條之變更,附件二所示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三條之變更,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