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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6號聲 請 人 王春申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61年6月20日以(六一)北市教輝四字第20413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1年6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6冊第47頁第466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會組織不完全,為合於財團法人法規定、維持財團之目的,乃遵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7日北市教終字第1153012925號函示,提請第17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7日北市教終字第1153012925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設立許可證書、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本院卷第11至35頁)。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王雲五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