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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7號聲 請 人 徐紹勛即財團法人肺臟移植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肺臟移植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肺臟移植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第8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14日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行政院衛生署86年3月28日衛署醫字第86014234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86年6月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前次變更登記114年證他字第1658號,登記簿第78冊第88頁第2023號)。嗣相對人經115年3月14日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變更捐助章程,並經衛生福利部於115年8月7日以衛部醫字第1151667747號函同意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條、第8條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衛生福利部函、董事會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所示其餘修正內容,僅係變更名稱、文字酌修,無涉於財團組織變更或管理方法,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