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0號聲 請 人 劉兆玄即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吳典倫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教育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九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召集第24屆第一次董事會暨第二屆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其捐助章程,爰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不屬於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無須聲請法院為處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經前教育部於81年9月4日許可設立在案,並於87年7月15日於本院登記處辦理設立登記,嗣相對人於115年4月29日召集第24屆第一次董事會暨第二屆監察人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9、17條,修正前、後之條文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函覆許可等情,有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及後之捐助章程、教育部81年9月4日台(81)文字第49516號書函、115年7月3日臺教社(三)字第1150068039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15年4月29日召集第24屆第一次董事會暨第二屆監察人會議紀錄、簽到簿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37頁),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9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及財團法人法關於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第17條之部分(變更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該條修正僅係增列章程修訂日期,尚非屬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依首揭說明,屬毋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第六條: (第一項)本會自第二十三屆起,得設監察人一至三名,為無給職。 (第二項)第一屆之監察人由第二十二屆董事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依本章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選聘之。 (第三項)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六條: (第一項)本會自第二十三屆起,得設監察人一至三名,為無給職。 (第二項)第二十三屆之 監察人由第二十二屆董事選聘之,第二十四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會議依本章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聘之。 (第三項)本會監察人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四項)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九條: (第一項)本會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監察人另選其他適當人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無法改選時,由董事會另選之。 (第二項)每屆監察人屆滿前一個月,監察人應改選聘下屆監察人。無法改選時,由董事會選聘之。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九條: (第一項)本會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二項)每屆監察人屆滿前一個月,應召集監察人會議,改選聘下屆監察人。無法改選時,由董事會選聘之。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於民國十八年一月四日訂定,並於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六十年十月九日、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一○八年十一月八日、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於民國十八年一月四日訂定,並於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六十年十月九日、八十七年四月三日、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一○八年十一月八日及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