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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抗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抗字第23號抗 告 人 吳婉玲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保全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本院115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在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所設,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而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抗告意旨略以:保單為債務人之財產,而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可用「保全處分」停止某一債權人之強制執行,俾使債務人有重建經濟之機會。抗告人已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程序,現由本院受理在案,依消債條例第19條及第98條規定,應對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6818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保單解約金裁定准予保全處分,俾利保單解約金移轉於清算程序中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抗告人名下所有財產(含保單解約金)受保全處分60日,並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於民國115年1月2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115年4月1日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補字第167號清算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受理在案。又抗告人之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誠公司)前於114年9月25日執本院92年度執字第2535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抗告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14年10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復於115年5月17日核發支付轉給命令,終止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且抗告人因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國泰人壽應向本院支付轉給滙誠公司,國泰人壽乃終止系爭保險契約,將其中解約金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624,311元於115年5月26日開立支票逕送本院,經本院於115年6月8日收受該款項,另將解約金美金9,112元於115年6月3日匯款至本院專戶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清算事件及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確認無訛,應堪認定。

㈡、觀諸抗告人於系爭清算事件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清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可知其債權人原有滙誠公司及國泰世華銀行,債權額各為1,369,865元、1,943元,惟國泰世華銀行嗣於115年7月20日陳報抗告人於國泰世華銀行已無債務等語(見系爭清算事件卷第91頁),抗告人亦於115年9月7日提出更正版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所載債權人僅餘滙誠公司,顯見抗告人現有債權人僅滙誠公司一人,則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不論計入清算財團之財產與否,均是由滙誠公司一人單獨受償,並無影響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情形,自難認有何限制滙誠公司於系爭執行事件就抗告人財產為強制執行之必要性。復以,法院依執行債權人之聲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目的即在處分債務人之財產,以供清償債務人之債務,此與清算程序係將債務人之財產加以清算分配予債權人並無不同,而債務人之債務於執行債權人受償時,即會相對隨之減少,倘本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將致滙誠公司之債權延後受償,勢必因此衍生更多利息及違約金,致使抗告人之債務金額擴大,顯然對於抗告人清算程序之進行及重建更生之機會並無助益,自無必要於本院裁定清算前,另以保全處分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是以,尚難僅憑抗告人已提出清算聲請之情,即遽認本件有保全抗告人財產及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必要性。

四、綜上所述,系爭執行事件並無妨礙抗告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亦無損及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情形,抗告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無據,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潘英芳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處分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