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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予霖(原姓名:黃士庭)代 理 人 吳曉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準此,縱經評估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惟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積欠債權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164萬4314元,因無力清償,於消債條例施行後,曾對債權人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因債權人未到庭調解致調解不成立,且伊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58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債權人未到庭調解而於同年11月2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請求進入更生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下稱調解卷)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從而,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二)聲請人自承其任職於交響樂團,每月薪資3萬8948元,另每月領有租金補助3,600元等情,業據提出考核通知書、雇用契約書、租金補貼進度查詢結果為憑(見本院卷第57至73、293至297頁);復其每月尚領有勞保身心障礙補助251元,亦據本院依職權查明,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各類補貼查詢系統之查調結果、勞保資訊T-Road作業(勞保身心障礙政府補助、國民年金給付資料查詢、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查詢、勞職保年金給付資料查詢、勞退請領資料查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可參(本院卷第27至45、277至289頁),故以聲請人每月所得4萬2799元(=薪資3萬8948元+租金補助3,600元+勞保身心障礙補助251元)作為計算其償債能力之依據。

(三)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房租9,000元、膳食費1萬2000元、水電瓦斯管理費1萬2000元、交通費1,200元、電話費3,298元、醫療費820元、寵物照顧費1,000元及每年生活雜支1萬元,有財產及收入報告書、民事陳報狀附卷(調解卷第16頁、本院卷第50頁),惟聲請人未提出其每月支出高額水電瓦斯管理費之證明文件,致難以核算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生活費,故本院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其住所地即臺北市之115年最低生活費1.2倍即2萬4893元計算。

(四)從而,以聲請人每月收入4萬2799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萬4893元,尚餘1萬7906元可供還款;復依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陳報狀及債權人清冊所載(調解卷第19至24、89至95頁、本院卷第205至206頁),其積欠之無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為30萬8738元(另聲請人陳報其積欠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務133萬4960元,亦經該債權人陳報該債權為有擔保債權,故該筆債務應認屬有擔保債務),以此計算,僅約1.4年(計算式:30萬8738元÷1萬7906元÷12月≒1.4年)即可清償完畢,償債年限非過長,且聲請人現年28歲,屆法定退休年齡仍有30餘年職業生涯可期,並有相當工作能力,且有固定工作收入,倘願繼續勤勉工作,當可逐步清償所欠債務。是以,經綜合評估聲請人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等情事,難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既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且此情事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