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施柏臨代 理 人 姜俐玲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施柏臨自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各相對人共新臺幣(下同)131萬6866元(基準日:民國114年5月12日),因無力清償,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以其前向最大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聲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然未能達成協商,有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見本院卷第47頁)。嗣聲請人於114年5月13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核無不合。
(二)聲請人受僱於他人,並無事證顯示聲請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認聲請人屬於消費者無誤。
(三)聲請人收入:
1、聲請人自陳其任職於柏悦外牆工程行,每月收入約4萬元(見本院卷第25頁)。
2、自聲請人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112至113年度所得查詢結果、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41-45、本院卷第57、61、65、67-73頁)觀之,亦未見聲請人之收入超過此數,應可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可採。
3、此外,聲請人無領取任何津貼、補助等情,有本院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5月29日來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6月5日來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5、103、113頁)。
4、從而,本院認應以每月平均收入4萬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四)聲請人之支出:
1、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見本院卷第26頁)。債務人現居於新北市新店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則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新北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300元計算。
2、聲請人另主張其與配偶王欣悦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施○媛、施○緯(見本院卷第227頁),扣除施○緯每月領有育兒津貼7000元後,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2萬1300元(計算式:〈2萬1300元×2人-7000元〉÷2=1萬7800元)。從而,聲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合計為3萬9100元(計算式:2萬1300元+1萬7800元=3萬9100元)。
(五)聲請人主張其名下除附表一所示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等節,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玉山銀行存款明細、聲請人郵局存款明細、聲請人土地銀行存款明細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9、63、209-212、283-288頁)。
(六)聲請人之債務: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陳報,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98萬2258元;其中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有擔保債權,惟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明擔保車輛已無殘值,故列入無擔保債權計算(見本院卷第105頁)。
(七)據上可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4萬元,扣除其每月支出3萬9100元,僅餘900元,相較所陳報債務總額已達198萬2258元,縱以債務人上開現存財產先抵償債務後,債務總額仍高達196萬9559元,此數額實非債務人得以其每月可支配之900元而清償完畢。從而,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應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三、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即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9月3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泊欣附表一編號 名稱 價值 (新臺幣) 出處 1 國泰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6953元 本院卷第249頁 2 台灣人壽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 5661元 本院卷第251頁 3 玉山銀行存款 5元 本院卷第283-284頁 4 郵局存款 75元 本院卷第285-286頁 5 土地銀行存款 5元 本院卷第287-288頁 合計 1萬2699元附表二編號 相對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 基準日 (民國) 出處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萬875元 114年5月25日 本院卷第177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萬5666元 114年5月29日 本院卷第115頁 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萬6517元 114年6月2日 本院卷第175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3萬9200元 114年6月4日 本院卷第105-107頁 合計 198萬2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