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徐翠嬪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徐翠嬪自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所謂「履行有困難」即係以債務人之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仍不足以清償協商條件所定之數額;又此但書規定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第7項但書規定之結果,亦無不同(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98年第1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2、24、26號意見可供參考)。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指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債務共計新臺幣(下同)206萬8,469元,無力清償,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債務協商,惟因聲請人入不敷出致難以繼續履行協商條件,實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且伊顯有不能清償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規定:
⒈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北富邦銀行)達成前置協商,約定自民國113年9月起,分180期、利率6%、每月償還1萬3,898元之還款方案等情,有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附卷可參(見本院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706號卷第67頁,下稱消債調卷)。而聲請人既與相對人成立協商或調解後,即應依誠信原則履行,故應限制於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時,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俾聲請人盡力履行協商或調解方案,避免任意毀諾,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自須審究其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事。
⒉聲請人收入狀況
聲請人陳稱其目前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博勝公司)員工及為歌仔戲演員、已無任職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平均每月領有薪資收入2萬4,632元等節,業據其提出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等件為證(見消債調卷第25至27、33至34頁、本院卷第49至63頁),並有博勝公司來函及薪資證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3至199頁)。復經本院向凱基人壽函詢聲請人目前是否有自其受領任何報酬、薪資、獎金,經覆以聲請人現職為凱基人壽業務承攬人員,並提出聲請人自111年12月起迄今之給付明細表,有凱基人壽來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至192頁)。參以前開給付明細表所示,聲請人自115年1月至3月間平均每月自凱基人壽領有承攬報酬649元【計算式:(540元+1,406元+0元)÷3月=6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加計前開聲請人陳報數額,堪認聲請人每月共領有薪資收入2萬5,281元(計算式:2萬4,632元+649元=2萬5,281元)。復參復聲請人自112年12月16日起迄今,除於114年11月間領有行政院普發1萬元、114年8月領有租金補貼1,045元、114年9月至12月領有租金補貼每月3,600元、115年1月起迄今領有租金補貼每月3,600元外,未領有其他津貼、補助等情,有本院勞保資訊T-Road作業(給付明細資料)、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函、宜蘭縣政府函、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183至187、203至205頁),而就前揭行政院普發1萬元部分,因該項給付無經常性,核屬一次性給付,爰不列入其固定收入範圍;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何其餘固定收入,故本院認應以每月2萬8,881元(計算式:2萬5,281元+3,600元=2萬8,881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⒊聲請人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目前必要生活費用部分,願依臺北市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等語(見消債調卷第13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現居住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見消債調卷第39至42頁),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萬744元之1.2倍即2萬4,893元(計算式:2萬744元×1.2=2萬4,893元),是以此數額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⒋從而,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萬8,881元,扣除上開個人必要
生活費用後尚餘3,988元(計算式:2萬8,881元-2萬4,893元=3,988元)可供支配,已不足償還上開每月1萬3,898元之還款方案,是以聲請人目前收支狀況,履行協商債務顯有困難,應認聲請人毀諾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
㈡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得依消債條例所定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988元,業如前述。又聲請人陳報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下合稱系爭財產),共計1萬9,761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電動車行照、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凱基銀行台幣存摺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上海銀行全行存款往來交易明細查詢、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歷史對帳單、街口支付帳戶交易明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凱基人壽保險單保單現金價值證明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消債調卷第29、43頁、本院卷第51至163頁)。然依相對人陳報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228萬430元(計算式:57萬2,204元+9萬560元+9萬2,192元+143萬690元+4萬1,040元+5萬3,744元=228萬430元),此有相對人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消債調卷第71至75、85頁、本院卷第165、175頁),縱扣除系爭財產價值後尚餘226萬669元(計算式:228萬430元-1萬9,761元=226萬669元),倘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988元清償債務,尚須47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26萬669元÷3,988元÷12月≒47年),遑論前開債務仍須另行累計每月高額之利息及違約金,聲請人每月得用以償還債務之數額顯然更低,尚待支付之債務總額應屬更高,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狀。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其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核屬有據,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已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種類 名稱 財產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200元 凱基銀行存款 0元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0元 上海銀行存款 0元 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0元 街口支付帳戶餘額 76元 2 保單 凱基人壽基富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保單號碼:N0000000) 預估解約金1萬9,485元 保單價值美金2,623元、墊繳本息美金2,023元,暫以保單價值扣除墊繳本息後所餘解約金美金600元計算,依115年8月12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美金即期賣出牌告匯率32.475換算,解約金為1萬9,485元(計算式:600元×32.475元=1萬9,485元)。 中國人壽開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保單號碼:N0000000) 無餘額 保單價值美金1,128元、墊繳本息美金1,267元,暫認保單價值扣除墊繳本息後解約金已無餘額。 中國人壽開鑫年年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 (保單號碼:N0000000) 無餘額 保單價值美金1,128元、墊繳本息美金1,267元,暫認保單價值扣除墊繳本息後解約金已無餘額。 3 其他 電動機車1部(車牌號碼:0000000、112年3月出廠,堪認已無殘值) 無殘值 共計 1萬9,7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