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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沈維育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周添財為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更生程序亦有準用,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程序中,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添財,有公開資訊觀測站歷史重大訊息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惟周添財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程序,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程序後,續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