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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清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黃浚翔(原名:黃浩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黃浚翔(原名:黃浩倫)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7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3條所謂「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係指債務人欠缺清償能力,對於已屆清償期,且已受請求債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客觀上可預見其處於通常且繼續的不能清償之狀態而言,方符合消債條例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債務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之目的。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新臺幣(下同)523萬3,627元,依法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向本院聲請進入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提出本件清算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5月8日具狀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52號消債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調解未能成立,聲請人遂聲請進入清算程序。是以,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收入狀況:

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擔任Uber職業駕駛,扣除成本後平均每月收入1萬9,750元,另有兼職從事臨時工,平均每月收入8,588元等節,業據其提出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行程費用每週明細、北都汽車服務明細表、振新汽車保養維修中心維修單、東昌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東昌公司)113年至114年臨時工支付明細等件為證。參以前開東昌公司114年臨時工支付明細所示,聲請人於114年6月至9月間自東昌公司領有平均每月【計算式:(3,000元+1萬2,000元+3萬元+2萬8,000元)÷4月=1萬8,250元】之薪資收入。復參聲請人自112年8月起迄今除分別於113年1月6日、113年3月16日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443元、449元外,別無領有其他補助、津貼之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1至257頁),而前開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部分,因無經常性,核屬一次性給付,故不予列計為聲請人固定收入;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何其餘固定收入,故本院認應以每月3萬8,000元(計算式:1萬9,750元+1萬8,250元=3萬8,000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聲請人支出狀況⒈必要生活費用

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目前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用2萬4,136元(含伙食費9,500元、生活雜支1,500元、房租8,200元、水電瓦斯費1,400元、電信費449元、勞健保費3,087元)等語,並提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7月16日函、租金繳費收據、電信費繳費證明、勞健保證明單、水電瓦斯費繳費通知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5至159、167至173、421至433頁)。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松山區租屋處,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式:2萬379元×1.2=2萬4,4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必要生活費2萬4,136元,未逾上開標準,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信。

⒉扶養費

聲請人主張其需與前妻共同扶養同住之成年子女黃○鈞,每月需支出黃○鈞之扶養費9,000元等語,並提出黃○鈞之戶籍謄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下稱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照顧服務費收據、聯合醫院住院收費收據、恆愛發展中心學費說明、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5至213頁)。查黃○鈞為84年出生,依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患思覺失調症、體染色體缺陷、重度智能不足,除112年領有利息所得1,683元外名下無其他所得收入及財產。復經聲請人自陳黃○鈞每月領有補助5,437元(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審酌聲請人自陳黃○鈞現與其同住於臺北市松山區租屋處,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式:2萬379元×1.2=2萬4,455元),扣除每月領有補助5,437元後,尚不足1萬9,018元,勘認黃○鈞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黃○鈞之扶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母李○琳,是本院認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義務比例為2分之1,其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9,509元(計算式:1萬9,018元÷2人=9,509元),聲請人主張每月需支出黃○鈞之扶養費9,000元,未逾上開數額,應無浮報之虞,堪認可採。

㈣從而,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3萬8,000元扣除上開個人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後,尚餘4,864元(計算式:3萬8,000元-2萬4,136元-9,000元=4,864元)可供支配。又聲請人陳報其名下財產有南山人壽保單2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單價值19萬815元;保單號碼:Z000000000,保單價值41萬6,891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77元、台北富邦銀行存款741元、郵局存款729元等項(下合稱系爭財產),共計60萬9,253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南山人壽函、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65至109頁)。然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805萬6,894元(詳如附表所示),縱扣除系爭財產價值後尚餘1,744萬7,641元(計算式:1,805萬6,894元-60萬9,253元=1,744萬7,641元),倘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864元,尚需299年(計算式:1,744萬7,641元÷4,864元÷12月≒299年),顯無清償之可能,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狀。是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其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核屬有據,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3月25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文友附表:

編號 名稱 債務金額(新臺幣) 卷頁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8萬5,259元 本院卷第259頁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萬6,782元 本院卷第285頁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萬6,616元 本院卷第295頁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5萬2,472元 本院卷第299頁 5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萬2,483元 本院卷第315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萬1,808元 本院卷第317頁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3萬8,718元 本院卷第347頁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2萬3,037元 本院卷第355頁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28萬3,087元 本院卷第357頁 10 仲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萬1,074元 本院卷第393頁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6萬9,864元 本院卷第365頁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0萬7,657元 未陳報,依聲請人債權人清冊所載金額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5萬8,037元 本院卷第375頁 14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已解散、已清算完結 共計 1,805萬6,894元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