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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抗 告 人即 債務人 李詩詩上列抗告人因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