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抗 告 人即 債務人 李詩詩上列抗告人因消債職權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