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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李淑娟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陳李淑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9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