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成蕙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成蕙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相關卷證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孫浩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