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施雪梨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施雪梨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6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