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伊隆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李伊隆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免責確定,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足憑,其聲請復權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