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吳政頡代 理 人 陳鴻興律師(法扶律師)(未附委任狀)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記載陳鴻興律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於法不合。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