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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楊士賢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楊士賢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免責確定,有該裁定及辦案進行簿影本在卷足憑,其聲請復權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