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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10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鄭家莉(原名鄭莉莉、鄭芳萍)代 理 人 賴永憲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依法提出聲請時應協力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至於聲請人前曾向本院對債權人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49號聲請調解事件受理,並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惟因聲請人係於115年3月3日方為本件清算之聲請,已逾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故不適用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2,請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清算時是否實際居住於該處所?該處所房屋所有權人為

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租賃契約、房租匯款資料、水電瓦斯費帳單等)。

⒉聲請人之設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之原因為何?設籍地之房屋

所有權人為何?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設籍地相關證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所有權狀等)。

⒊聲請人現有無同住者?如有,應陳報同住者之人數、姓名、

關係為何?與同住者如何負擔共同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有線電視費、水電瓦斯費等)及依此比例分擔之依據。

二、聲請人雖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關於聲請前2年之收入及支出狀況仍有不明之情事,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⒈財產清單:應列出所有財產名稱項目(如現金、存款、土地

、建物、股票、保單、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每項財產請各別列載)、數量、預估價格等,並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登記謄本、實價登錄、保單資料、行車執照、照片等)。

⒉聲請前2年(即自113年3月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及現今之

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營利、贍養費等之數額、期間、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證明、薪資存摺等)。如其中部分期間無薪資收入,應提出切結書「正本」。

⒊依聲請人目前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於上開期

間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應特別說明如何處理金額短差之問題,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或受其他人(包含父母、其他親屬、友人)資助、扶養等,或另提出合理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3項前段規定參照),以免生隱匿收入或財產疑義。

三、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⒈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於荳荳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如

否,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應以「不扣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如交通費、生日禮金等)數額為何?薪資領取方式(如匯款、現金、支票等)及工作情形(如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114年11月起或任職日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之所得薪資證明(如公司或僱用人出具之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公司或僱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水袋);如係現金領取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雇主聯絡電話、薪水條、收入切結書「正本」(須載明任職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等。

★如聲請人目前無薪資收入,應提出切結書「正本」。

★如聲請人目前無固定工作,應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收入之切結書「正本」,並說明該收入數額如何計算得出。

⒉請說明除前開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如執行業

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租金、贍養費等)?如有,應陳報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其他雇主給付薪資收據、公司或僱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租賃契約書、收入切結書「正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⒊請說明有無領取補助、津貼或給付(如中低收入戶補助或生

活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育兒津貼、敬老津貼、三節慰問金、急難救助、健保費補助或醫療補助、租金補貼、老年年金、國民年金、退休金、失業給付、就業保險給付等)?如有,應陳報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期間及方式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取任何補助、津貼或給付,亦請註明。

⒋請說明自113年3月起迄今有無受扶養義務人(包含但不限於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扶養?如有,應陳報扶養者之聯絡方式(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及詳細扶養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聲請人接受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扶養費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等)。如未受扶養,應陳報扶養義務人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⒌請說明自113年3月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但不限於父母

、配偶、子女、兄弟姊妹、親友等)金錢資助?如有,應陳報資助者之聯絡方式(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及詳細資助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等),並提出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等)。如無,亦請註明。

⒍請說明自113年3月起迄今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保單質借

、領取解約金、請領保險金、財產變現、受贈財物、繼承遺產等),如有保單質借或領取解約金,應陳報係以何張保單質借或將何張保單解約、所得質借數額或解約金數額、匯至何金融帳戶,並提出該帳戶存摺影本(附完整清晰封面,並於內頁標示該匯入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四、關於聲請人財產部分:⒈應提出債務人清冊(縱無債務人亦應提出)。

⒉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清楚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須補登資料自113年3月1日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金融機構存摺自113年3月1日起迄今各筆存入金額之原因、來源、性質及支出原因,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若有已結清之銀行帳戶,請提出113年3月1日至結清日之交易明細及結清證明。

★若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

⒊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如有,應

提出保險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逐一陳報各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另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又各保單有無尚在繳納保險費者?如有,應說明各保單繳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等)。再聲請人各保單自113年3月1日起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⒋請說明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

,如有,應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損益狀況(含計算方式及數額)。如無,亦請註明。另應提出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內含之登錄帳戶/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期間請設定為「近5年」之交易資料)。

★如為網路帳戶,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戶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列印資料。

⒌請說明自113年3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含動產、不動產、存款

、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如無,亦請註明。

⒍聲請人主張名下有車輛1輛,請說明該車輛現於何處?現由何

人占有?並提出該車輛之現況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輛之二手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又該車輛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權?若有,應陳報所擔保債權之債權人及金額,並提出動產抵押權契約;如無,亦請註明。

五、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⒈應陳報是否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

出數額?如非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應分項表列目前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如房屋租金、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手機電信網路費、生活雜支等),亦請分別詳細具體說明各細項之原因、必要性,並提出個人各項必要生活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包含有必要支出此項費用之證據,如租賃契約、診斷證明書等;實際支出此項費用數額之證據,如轉帳交易明細、繳款收據、發票等,若未提出相當之證據,該項支出將不予採計)。並說明同住者之人數、姓名、關係為何?與同住者如何負擔共同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及依此比例分擔之依據。如同住者未負擔共同生活費用,應陳報其無法負擔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有無入不敷出情形,如有,應陳報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並說明受扶養

人有何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理由(如未成年、疾病等),並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診斷證明書等)。

如無,亦請註明。

⒊請說明受扶養人之財產收入狀況、投資狀況、保險狀況、就

學狀況,並提出其最新且完整之財產證明文件(即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學證明文件,及其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如受扶養人無個人財產、投資或保險,亦請註明。

⒋應提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清楚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須補登資料自113年3月1日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筆存入金額之原因、來源及性質。如無,亦請註明。

⒌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實際居住地址為何?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

津貼(如兒少補助、國民年金、勞保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貼、疫情津貼、敬老津貼、育兒津貼等)?並提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⒍請陳報是否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

用支出數額?如非以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受扶養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應分項表列受扶養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轉帳交易明細、繳款收據等)。

⒎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父母、

配偶、子女等),如有,應陳報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產收入相關證明(如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等)。另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負擔受扶養人之扶養費,與其他扶養義務人依此比例分擔扶養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亦請註明。

六、關於聲請人債務部分:⒈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載各筆借款債務發生之詳細原因(如支

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週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如失業、支出增加等)。

⒉請說明除聲請時所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如有,應陳報所積欠債務之債權人、債務類型(如本票、借貸或保證等)、債務內容(應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數額)、債務有無擔保或優先權、自何時起無法清償?並提出與各債權人間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匯款紀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各債權人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如無,亦請註明。

⒊請說明與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間債務發生之詳細原因、債務內容(應分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自何時起無法清償、擔保物為何?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又目前評估該擔保物若予處分變現,所得是否足以清償該所擔保之債務?是否尚有餘額?餘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⒋請說明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4362號強制執行事件目前進行

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以上應說明或陳報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關於聲請人之財產、收入、支出、債權人、債務數額如與聲請

時有變更,應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到院。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