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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庭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且經本院通知到場陳述意見而不到場者,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亦分別為同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44條所明定。是債務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或未提出法定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暨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或未盡其據實報告及相關協力義務,均屬不合法定程式但可補正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其經命補正而逾期不補正,且經通知到場陳述意見而不到場,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負有債務,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以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36號受理,而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調解不成立;惟聲請人遲至115年6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法定不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本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調解紀錄表(消債調解)、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清算)聲請狀等件附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至2、159至161頁,補字卷第1至3頁),即不能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仍應繳納聲請費。另聲請人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說明事項及相關證據資料之欠缺,未盡其報告及協力義務,亦於法不合,應一併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揭未繳之聲請費1,000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惟為保障聲請人在程序中之聽審請求權,本院於裁定駁回聲請前,將依法通知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併予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附件(聲請人就下列事項應以條列分段記載或製表方式呈現,並就所提證物依序標示編號):

一、聲請人之住居所部分,應說明於踐行前置程序向本院聲請調解時,其實際住居所所在地是否即為聲請狀所載現居地∕送達代收地「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聲請人迄今是否仍居住於該址?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聲請人應就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尚有遺漏、不明、錯誤,或與聲請時已有變動之處,提出修正後或重新製作之版本,詳載下列事項:

㈠財產目錄:

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物、存款、現金、股票、保單、汽機車、金銀飾品等,請各別列載)之名稱、數量及金額或預估價格(若無財產,請註明),並附具該等財產最新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實價登錄資料、存摺影本或網路帳戶截圖、股票及保單資料、汽機車行照、物件照片及價值證明等)。

㈡收入所得:

聲請日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9日起至115年6月8日止)及現今收入所得(包括但不限於薪資、佣金、獎金、營利、贍養費、政府補助金或津貼等)之來源、期間及數額(若無收入,請註明),並附具該等收入所得之最新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證明、薪資存摺、契約書等)。

㈢必要支出:

聲請日前二年(即自113年6月9日起至115年6月8日止)及現今必要支出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惟若主張以住居地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請註明),並附具該等必要支出之最新相關證明文件(至少最近三期,包括但不限於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請以製表方式具體展示,且說明各別原因及其必要性,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㈣收支差額:

上開期間之收支差額為若干?如有入不敷出之情形,如何處理金額短差問題?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包括但不限於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或係受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兄弟姐妹、其他親屬及友人等)資助、扶養,並附具該等收入來源、資助或扶養之最新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之收入部分:㈠聲請人應提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老年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勞保(就保、災保)異動查詢個人投退保資料。

㈡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包括公司或僱用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

名、工作地點及內容等)?目前每月薪資(以未扣除勞健保或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獎金(包括年終、三節及其他獎金)及津貼(如交通、住宿津貼等)之數額,暨其領取方式(如匯款、現金、支票等)分別為何(若無任職或非固定工作,請註明,且應陳報係如何謀生)?並提出自115年6月8日或任職日起至本函文送達日後之所得證明【如公司或僱用單位出具之薪資明細或給付單據、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完畢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若係領取現金者,則需有公司或僱用單位(須載明出納或雇主聯絡電話)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薪資袋、薪資條,或聲請人自行書立之收入切結書正本(須載明任職公司或僱用單位、工作地點及內容、期間、實際收入金額)等】;倘目前工作不固定,則應提出聲請人自行估算每月平均收入後所書立之切結書正本,並附具該收入之計算方式。

⒉聲請人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除前開薪資、獎金及津貼外,有

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租金、贍養費等)?其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若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請註明)?並提出相關所得證明【如公司或僱用單位(須載明出納或雇主聯絡電話)出具之薪資明細或給付單據、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完畢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資袋、薪資條,或聲請人自行書立之收入切結書正本(須載明任職公司或僱用單位、工作地點及內容、期間、實際收入金額),或租賃契約書、離婚協議等】。

⒊聲請人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有無領取政府機關或其他民間單

位所核發之補助(包括但不限於生活補助、租金補助、健保費補助、傷病醫療補助、貸款補助、鄰里長補助、急難或紓困補助等)、補貼(包括但不限於租金及費用補貼、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津貼(包括但不限於生活津貼等)、年金(包括但不限於國民年金、勞職保年金、遺屬年金等)或其他給付(包括但不限於勞退請領、急難救助金、緊急生活扶助金、三節慰問金、就業保險給付、失業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退休金等)?其領取項目、期間、數額及方式分別為何(若未領取政府機關或其他民間單位所核發之補助、補貼、津貼、年金或其他給付,請註明)?並提出相關領取證明(如政府機關或民間單位公文、附完整清楚封面及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⒋聲請人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有無受扶養義務人(包括但不限

於: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扶養?其扶養者(須載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及實際扶養情形(如代為支出或給予必要生活費用及零用金等)分別為何(若未受扶養,應陳報是否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並提出相關受扶養證明(如交付、支領扶養費及使用流向等證明)。

⒌聲請人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有無受他人(包括但不限於:父

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親友等)金錢資助?其資助者(須載明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助原因及實際資助情形(如代為支出或給予必要生活費用及零用金、聲請人是否有提供擔保等)分別為何(若未受資助,請註明)?並提出相關受資助證明(如交付、支領資助款及使用流向等證明)。

⒍聲請人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保單質借

或領取解約金、財產變現等)?如以保單質借或領取解約金,係以何紙保單質借或將該紙保單解約;如就財產變現,係將何類財產變現,上開保單質借、解約或財產變現之金額,係匯至何金融帳戶(若無其他收入來源,請註明)?並提出相關保單、財產及帳戶資料證明。

四、聲請人之支出部分:㈠聲請人是否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4,800元(包括與兄

弟姐妹分擔支付之房租6,400元及家用〈含水費、電費、瓦斯費等〉1,300元,暨個人伙食費1萬2,000元及其他必要生活費用5,100元)計算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數額?㈡聲請人之母親即受扶養人郭江淑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下列事項:

⒈受扶養人之實際居住地址為何?其有何難以維持生活而有受

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如年老或疾病,且無所得收入及財產等)?⒉受扶養人之財產收入、保險及投資等狀況,暨領取政府機關

或民間單位所核發之補助、補貼、津貼、年金或其他給付【包括項目、期間、數額(應詳列各項數額之計算式後自行加總)及方式】等情形為何?並提出:

⑴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或)診斷證明書。

⑵受扶養人113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⑶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該等存摺影本或帳戶明細應有清楚完整之封面及內頁,不得僅有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且須補登自113年6月9日起至本函文送達日後之資料,並逐一說明各筆款項存入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⑷受扶養人之各類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

⑸受扶養人領取各類補助、補貼、津貼、年金或其他給付之相

關證明(如政府機關或民間單位公文、附完整清楚封面及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⒊受扶養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數額是否係以每月2萬4,89

3元計算?⒋受扶養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除聲請人外,其餘四名子女之姓

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等分別為何?各法定扶養義務人係如何分擔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包括其比例或計算方式及依據等)?聲請人如已入不敷出,係如何支付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並提出:

⑴其餘法定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1

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⑵分擔扶養費之相關協議證明。

五、聲請人之財產部分:㈠聲請人應提出:

⒈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等)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該等存摺影本或帳戶明細應有清楚完整之封面及內頁,不得僅有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且須補登自113年6月9日起至本函文送達日後之資料,並附具相關證據,逐一說明各筆款項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存入金額之來源、原因、性質及支出原因。

●備註:

①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②若有已結清之銀行帳戶,亦應提出自113年6月9日起至結清日止之交易明細及結清證明。

③若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帳號之截圖畫面等資料。

㈡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⒈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包括但不限

於人壽、健康、傷害、醫療、防癌、年金等商業保險),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或保險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逐一陳報(若證明文件顯示無投保紀錄,請註明):

⑴各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金額為何?⑵目前有效之保險,是否尚在繳納保險費?繳費情況及資金來

源分別為何(包括固定週期及每期金額等)?⑶各保單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或保單質借之情

形?其原因為何?⒉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並提

出最近五年內從事該等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如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內含登錄帳戶/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等,期間設定為近五年之交易資料)】,據以陳報損益狀況(包括計算方式及數額)(若證明文件顯示無投資紀錄,請註明)。

●備註:

如為網路帳戶,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帳號之截圖畫面、列印之歷次交易明細等資料。

⒊有無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其他財產,並提出包括該

等財產名稱、數量及預估價格之財產目錄暨最新相關證明文件(如汽機車行照、物件照片及價值證明等)(若無其他財產,請註明)。

⒋自113年6月9日起迄今之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存款、保

單、股票、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包括就該等財產所有之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及無償(如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並提出最新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不動產登記謄本等)。

六、聲請人之債務部分:聲請人應依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包括PLR1及PLR2)及債權人清冊(包括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及一般民間債權人),就債權人清冊部分逐一檢視所載債權人有無遺漏、錯誤,或與聲請時已有變動,即除其上所陳報之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等債權人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包括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一般民間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若無其他債權人,請註明),並提出修正後或重新製作之債權人清冊,陳報債權人之基本資料(包括名稱或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及聲請人對各該債權人所負債務金額(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種類(如消費借貸、保證或本票等)暨該等債務有無擔保或債權人是否有優先權等項,並附具相關證據,說明下列事項:

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有無逾1,200萬元,及自何時起無法清償。

㈡上開各筆債務發生之詳細原因(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

周轉金等而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保證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本票等)、清償情形(如匯款紀錄、還款簽收單據等)及未能依約履行之經濟狀況(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分別為何?

七、其它聲請相關事項部分,應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請綜合前揭收入、支出、財產及債務等事項,概要敘述之。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