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楊晃明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附表:
、請函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請查明債務人楊晃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6月迄今,是否於貴局領有任何補貼(如租金補貼等)?如有,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提供上開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為何?或說明領取之方式為何(如現金、支票)?
、請函詢信義區公所:請查明債務人楊晃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6月迄今,是否於貴局(所)領有任何補助或津貼【包含但不限於:敬老禮金、鄰里長補助、(中)低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生活扶助等】?如有,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提供上開補助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為何?或說明領取之方式為何(如現金、支票)?
、請調債務人楊晃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3年6月迄今,是否領有:⒈國土管理署任何租金補貼;⒉社會福利補助;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其他給付細項;⒋中低收入戶補助等。
、請函詢債權人:㈠請查明債務人楊晃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貴行截至陳報日止積欠之債務總額(請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各項費用)。【此非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之申報債權】★請計算出各項費用截至陳報日止之具體金額,勿僅提出計算式。
㈡請陳報債務人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條件為何
?債務人清償情況如何?債務人是否有毀諾情形?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通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本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提下列資料到院,以憑辦理,逾期未補正,則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駁回其聲請。
㈠應提出聲請人之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心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㈡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4樓
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請提出同住者之真實姓名。
⒉聲請人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依此比例分擔之依
據為何?⒊該址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前開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13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應以「不扣
除」勞健保、執行扣薪之薪資計算)、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獎金或津貼數額為何?並應提出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㈡若聲請人「目前」仍無固定工作,請提出記載估算每月平均
收入之切結書(應提出切結書「正本」,勿用影本代替),並說明該收入數額如何計算得出。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内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㈣應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請
提出完整之存摺内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内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3年6月起至陳報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若存摺列印中因交易筆數過多而濃縮記載,務請至金融機構辦理列印交易明細清單。
㈤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他人金錢資助、保單質借、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支出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支出狀況。如非主張最低生活費1.2倍者,
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如膳食費、交通費、水電費、勞健保費、雜費等),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等)。
㈡聲請人應說明下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⒈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⒉聲請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
)金錢資助或扶養?如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⒊承上,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未
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聲請人應說明自113年6月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内之各類財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保險契約:㈠應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之保險契約?並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上開保險自113年6月迄今有無變更要保人、保單質借之情形?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並據實向法院陳報。如無,亦請註明。
㈡目前有效之保險,有無尚在繳納保險金者?若有,應說明繳
費情況(即以何固定週期、每期繳納多少元)。又該筆保險費用來源為何?是否有受他人固定資助?㈢應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若有相關證明文件應一併提出。
㈣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請依下列附表方式製作債權人清冊:
債權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債權數額(新臺幣)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各債權之種類、原因 姓名(或名稱): 地址: 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 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是,□否。 現存實際債權數額: 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是,□否。 有前項權利者,其前項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擔保標的物之價值: 債務之種類: 債務之發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