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7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蔡華嫃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27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蔡華嫃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