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許惠真(原姓名:廖惠真)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