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9號再審聲請人 蔡忠嘉代 理 人 蔡孟龍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鴻運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8號駁回其再審之訴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靖璿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