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張文俐再審相對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姿妤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