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詹祥祺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林欣怡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俞元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