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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張至善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

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5年1月5日送達聲請人(見原確定裁定卷第57頁),聲請人於115年1月29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11頁),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以一部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一部無理由駁回。惟原確定裁定有下列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漏未斟酌重要證物之再審事由:㈠伊已具體主張歷審裁定均消極不適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期貨交易法第71條,原確定裁定不否定前開主張,又以未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之論理法則。㈡原確定裁定消極不適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8條、期貨交易法第71條之規定,此涉及憲法財產權之法律保留原則,原確定裁定消極不適用法律。㈢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聲請人提出包括期貨與選擇權輕鬆學習手冊、元大期貨買賣報告書、元大寶來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3日第8屆第16次董事會議事錄、期貨交易所106年4月13日函等足以影響裁定之重要證物,致生裁判有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及第507條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三、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111年度台聲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逕以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㈠、110年度台聲字第31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簡易庭108年度北金小字第9號判決駁回(下稱原審判決),再經本院109年度金小上字第1號判決(下稱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歷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年度再微字第5號判決、110年度再微字第1號判決、110年度再微字第6號裁定、110年度再微字第8號判決、110年度聲再字第861號裁定、112年度再微字第2號判決、113年度再微字第3號判決、113年度再微字第6號判決、113年度再微字第8號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下合稱歷次再審裁判)駁回確定。原確定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部分,係以聲請人未表明再審事由而不合法駁回;就民事訴訟法第497條部分,係以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未涉及本案事實判斷或實體認定,以無理由駁回,此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1至23頁)。聲請人雖於形式上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之再審事由,然核其再審意旨,無非係指摘原審判決、二審判決、歷次再審裁判如何違法,然均未針對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難謂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自不合法,且此欠缺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聲請再審應先具備再審理由,法院始得再開或續行前訴訟程序,依序回溯歷次確定裁判是否合法、有無再審理由,及就本案有無理由為審判,非因聲請再審,即再開或續行前訴訟程序,是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所為之再審聲請既不合法,本院自毋庸就原確定裁定前之歷次再審裁判依序回溯審究是否有其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存在,併予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賴錦華法 官 林靖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