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張凱婷律師即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115年8月7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解散期間久遠,致資料查詢費時,且清算事務繁雜,恐未能於法定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以民國114年8月6日114年度司字第74號裁定選任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現尚未完結清算之情,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本院審酌威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於75年5月13日為解散之有關登記,本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