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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 蘇明仁即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世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次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蘇明仁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表明係以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地位聲請開始特別清算。如以清算人地位聲請,查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共有三名,已推選代表為莊世金,有本院114年度抗字第555號裁定可稽,蘇明仁應同時補正清算人代表之授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等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