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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點實整合媒體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琇琳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蕭凱元律師相 對 人 莊文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案列: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下稱原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1號,下稱系爭再審事件)。倘依原確定判決逕予執行,勢難回復原狀。因此伊願供擔保,請求准許於系爭再審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044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

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查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