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68號聲 請 人 鄭俊豪即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相 對 人 王建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處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而聲請裁處罰鍰係為非因財產權關係所為之聲請,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