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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李英瑜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29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