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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6號聲 請 人 李英瑜相 對 人 美樂食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別府裕二相 對 人 江柏萱

郭建宏陳韋帆張思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聲請迴避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以115年度聲字第18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