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1號聲 請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紹翔相 對 人 廖家惠(原名廖欣宜、廖基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6萬8,089元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743號損害賠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就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16萬8,120元、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聲請執行債權金額新臺幣13萬4,496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112年度司執字第122743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220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審理中,然相對人在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追加執行110年4月至同年8月之5個月債權新臺幣(下同)16萬8,120元、於114年12月31日追加執行110年9月至同年12月之4個月債權13萬4,496元,累計追加執行債權30萬2,616元(下合稱系爭債權),惟執行標的即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經鑑定後價額16億3,149萬0,670元,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提供擔保,就追加執行部分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前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6年度
簡上字第206號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於附表編號1「聲請執行日期」欄所載日期以「聲請執行債權」欄所示債權,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系爭訴訟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1「停止執行裁定」欄所示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暫予停止,聲請人乃於附表編號1「聲請人供擔保日期」欄所示日期依裁定供擔保提存在案,而暫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相對人復以同一執行名義為據,於附表編號2至6「聲請執行日期」欄所載日期以「聲請執行債權」欄所示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亦以其向本院提起系爭訴訟為由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附表編號2至6「停止執行裁定」欄所示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系爭執行事件就各該債權之執行程序,於系爭訴訟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終結前暫予停止,聲請人亦分別依附表編號2至6「聲請人供擔保日期」欄所示日期裁定供擔保提存在案,而暫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情,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㈡相對人再於114年12月16日及114年12月31日另就系爭債權聲
請強制執行,並未逾執行名義之債權範圍,且為附表所示裁定停止效力所不及,自得聲請繼續強制執行。因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系爭訴訟事件,依形式觀之,難認有顯無理由情形,若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債權範圍內之執行程序未暫予停止執行,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損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開強制執行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㈢又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之損失,應為系爭執行事
件就系爭債權範圍停止執行後,其無法即時就系爭債權30萬2,616元受償所生之利息損失,而聲請人所提系爭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酌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第一審、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及系爭訴訟雖已於112年9月12日繫屬,然經相對人即被告聲請承辦法官迴避,復經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推估聲請人因提起系爭訴訟獲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仍需約4年6個月,是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可能受有之損害額應為6萬8,089元(計算式:30萬2,616元*5%*4.5年=6萬8,0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院認以上開金額為供擔保金額應為適當,故准聲請人以6萬8,089元供擔保後,得停止執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聲請執行日期 聲請執行債權 停止執行裁定 聲請人供擔保金額 聲請人供擔保日期 1 112年8月8日 109年1月份債權33,624元 112年9月22日112年度聲字第477號 5,884元 112年10月4日 2 114年2月4日 108年12月、109年2月、3月債權合計100,872元 114年4月25日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45,392元 114年5月9日 3 114年3月12日 109年4月至6月債權合計100,872元 4 114年4月29日 109年7月、8月債權合計67,248元 114年7月2日114年度聲字第368號 37,847元 114年7月11日 5 114年5月6日 109年9月至11月債權合計100,872元 6 114年8月14日 109年12月至110年3月債權合計134,496元 114年9月18日114年度聲字第520號 30,262元 114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