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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王建崎(即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之股東)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相 對 人 鄭俊豪(即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動力極限汽車運動有限公司(下稱動力公司)之股東,相對人為動力公司之清算人,然相對人於清算期間,無視聲請人多次催告,並未追討公司債權共新臺幣(下同)10,951,842元,且相對人提供之報表存有重大錯誤與缺漏;又聲請人多次以書面詢問清算進度,相對人均未回應,足見相對人有未依法編製正確財務報表、規避查閱、未回覆清算進度並怠於收取債權之行為,已違反公司法第87條第1、2、5項之規定,爰依同法第2、6項之規定,聲請裁罰相對人等語。

二、相對人表示意見略以:相對人並無怠於執行職務或阻斷資訊之情事,反係聲請人屢不提清算之必要財務資料,致清算程序難以進行等語。

三、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1、2、5、6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之。

四、經查:㈠公司法第87條第1、2項部分:

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有未依法編製正確財務報表、規避查閱之行為,應處以罰鍰等語,惟公司法第87條第1、2項乃對於清算人行使檢查權之規範及義務,並不包括清算人拒絕依股東之請求提供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供檢查之情形,是聲請人主張本院依第87條第1、2項對相對人裁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公司法第87條第5、6項部分:

聲請人固主張其多次以正式書面向相對人詢問清算進度,相對人皆未回應,並提出存證信函5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8頁),而前揭存證信函實為聲請人之單方表示,得否作為相對人未予回覆之證據,尚非無疑;且觀諸前揭存證信函之內容,可見聲請人函請相對人提出清算相關文件及進度後,相對人已有函覆如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等資料供聲請人查閱,實難僅因聲請人對上揭文件之內容實質上有爭執,即認相對人未盡其回覆義務,是聲請人上開主張,亦無足採。

㈢綜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聲請裁罰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