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9號抗 告 人 張淑芬輔 助 人 李雅澤(原名李采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福來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迦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29號抗 告 人 張淑芬輔 助 人 李雅澤(原名李采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詹福來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迦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