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張芝菡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5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朱漢寶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