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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75號聲 請 人 吳雪芝

周振富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然其於聲請書狀內並未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聲請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