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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江珮歆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00巷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金字第2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