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江珮歆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 00巷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金字第2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㈠聲請迴避,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3年度金字第2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於115年1月13日在聲請人指定送達處所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繳費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迦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