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張瓊升
徐慶源代 理 人 袁大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因遲誤不變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