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2號抗 告 人 鄭武旭
鄭佳凌鄭堅克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禎正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5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