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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63號聲 請 人 彭宗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詹雯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5年6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未到庭,查詢法庭開庭進度得知庭訊30分鐘,應有關鍵性詢答及法官曉諭未記載於筆錄,爰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交付本院115年6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黃柏家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