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彬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20號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其鷹法 官 檀林詩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