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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張俊宏

江良華陳慶昌蔡顯進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87號保全證據事件、115年度訴字第2879號登報道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者,應於訴訟終結前為之,倘訴訟程序業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5年度台簡抗字第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87號保全證據事件、115年度訴字第2879號登報道歉事件之承審法官職務執行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惟115年度聲字第287號保全證據事件已於115年6月12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又115年度訴字第2879號登報道歉事件亦於115年6月12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有各該裁定在卷可佐。是各該訴訟程序既經裁判終結,受聲請迴避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