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9號異 議 人 鄭國欽上列異議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3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而法院限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未設得為抗告之例外規定,自不得抗告。次按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除有得提出異議之明文外,亦不得提出異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486條自明。
二、經查,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35號限命補繳聲請費之裁定提出異議,然該裁定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且無得提出異議之明文,異議人對該裁定提出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結論,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