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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87號聲 請 人 張至涵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案列:本院115年度國字第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主張原判決具有判決理由不備及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之瑕疵,故有核對法庭言詞陳述與筆錄是否相符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國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26-06-26